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弄9號具保人甲○○
弄9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六一三0號、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