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66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依前開規定所為自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就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提起自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自第六六號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刑事裁定並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送達自訴人,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而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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