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6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6所列之罪及附表編號3、4、5所列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6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4、5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1、2、6所列之罪及編號3、4、5所列之罪,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者,依上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易科罰金。至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普通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5.10至95.5.31│95.5.9及95.5.18│94.6.14及94.12.│││││23及95.1.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度偵││案號│偵字第3401號│偵字第2177號│字第88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177││實││472號│1350號│號││審├────────┼────────┼────────┼────────┤││判決日期│96.3.22│95.12.7│95.3.1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177││判││472號│135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9│94.12.7│95.4.1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日││├──────────┼────────┼────────┼────────┤│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3、4月間某日至│94.3、4月間某日│95.6.15│││95.1.24│至95.1.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第5203號│偵字第5203號│字第762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45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1225││實│││645號│號││審├──────┼──────────┼────────┼────────┤││判決日期│95.5.3│95.5.3│95.12.25│├─┼──────┼──────────┼────────┼────────┤││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466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1225││判│││645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8.10│95.5.3│96.1.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日│日││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