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又所犯附表編號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煙毒等罪,除附表編號1、2之犯罪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編號1、2、3、4;編號5、6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附表編號4、6不得抗告外,其餘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安)販賣│肅清煙毒條例販賣│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4月│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1月││││權8年││├────────┼──────────┼──────────┼──────────┤│犯罪日期│85.12.月上旬某日起至│85.12.月上旬某日起至│85.05.月間某日起至│││86.01.17.止│86.01.17.止│86.01.16.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年度案號│3965號│3965號│88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重上更三字第72號│90年重上更四字第71號│86年上訴字第1153號││實├──────┼──────────┼──────────┼──────────┤│審│判決日期│89.12.19.│90.07.03.│86.06.24.│├─┼──────┼──────────┼──────────┼──────────┤│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台上字第1945號│90年重上更四字第71號│86年上訴字第11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03.29.│90.09.16.│86.06.24.│├─┴──────┼──────────┼──────────┼──────────┤│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條之1第2項第1款│項│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備註│編號1、2、3、4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麻醉藥(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5.05.月間某日起至│83.02.月中旬起至│82.12.月初某日起至│││86.01.18.止│83.07.月上旬止│83.07.07.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3年偵字第││年度案號│886號│2015號│201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153號│83年上訴字第2969號│83年上訴字第2969號││實├──────┼──────────┼──────────┼──────────┤│審│判決日期│86.06.24.│83.08.31.│83.08.3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1153號│83年上訴字第2969號│83年上訴字第29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6.24.│83.08.31.│83.08.31.│├─┴──────┼──────────┼──────────┼──────────┤│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備註││編號5、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