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君聖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姜宜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