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當事人欄所列與聲請狀尾章不符,若法定代理人為乙○○,則應補正聲請狀尾章,若法定代理人為 詹岳霖 ,則應具狀更正)。
二、請債權人補正補正狀尾章。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