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93號聲請人甲○○
之1相對人乙○○
一樓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未載到期日,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提示日,該通知於民國97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