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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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肆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5、6所載,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1、2、5、6等四罪,因受刑人業經假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與附表編號3、
4所示不應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因有二裁判以上,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六罪,先後判決確定,復因民國80年減刑,並經本院以84年度聲更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6年11月,褫奪公權10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嗣於88年9月7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中,未經撤銷假釋,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四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至附表編號3、4所示二罪,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均不得減刑。
前開六罪因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執行刑一覽表)┌─┬────┬──┬──┬────┬─────┬────┬──┬───┬─┐│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視為減│備│││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刑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公│││││││├─────┼────┤條例│權罰金│註│││││││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刑法第30│有期│78年│臺中地檢│臺中高分院│││有期徒│左│││4條第1│徒刑│7月│78年度偵├─────┤│視為│刑3月│列│││項強制罪│7月│2日│字第5955│79年度上重│均同左│減刑│又22日│6││││又15││號│訴字第27號││││罪││││日(││├─────┤│││曾││││經80│││79年12月26││││經││││年減│││日││││定││││刑)│││││││應│├─┼────┼──┼──┼────┼─────┼────┼──┼───┤執││2│刑法第30│有期││││││有期徒│行│││4條第1│徒刑│同上│同上│均同上│均同上│視為│刑3月│有│││項強制罪│7月│││││減刑│又22日│期││││又15│││││││徒││││日(│││││││刑││││經80│││││││16││││年減│││││││年││││刑)│││││││11│├─┼────┼──┼──┼────┼─────┼────┼──┴───┤月││3│刑法第27│有期│││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不得減刑(中│確│││1條第1│徒刑│同上│同上├─────┼────┤華民國96年罪│定│││項殺人罪│15年│││79年度上重│80年度台│犯減刑條例第│(││││,褫│││訴字第27號│上字第13│3條第1項第│本││││奪公││││65號│15款)│院││││權10││├─────┼────┤│84││││年│││79年12月26│80年3月││年│││││││日│28日││度│├─┼────┼──┼──┼────┴─────┴────┼──────┤聲││4│刑法第27│有期│78年││不得減刑(中│更│││1條第2│徒刑│7月│均同上│華民國96年罪│字│││項殺人未│3年│20日││犯減刑條例第│第│││遂罪│(經│││3條第1項第│10││││80年│││15款)│號││││減刑││││裁││││)││││定│├─┼────┼──┼──┼────┬─────┬────┼──┬───┤)││5│槍砲彈藥│有期│78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有期徒││││刀械管制│徒刑│7月│81年度偵├─────┤均同左│視為│刑4月││││條例第7│9月│29日│字第2408│82年度訴字││減刑│又15日││││條第4項│(經│起至│6號│2號│││││││未經許可│80年│78年│├─────┼────┤│││││無故持有│減刑│8月││82年6月23│82年8月││││││手槍罪│)│23日││日│27日││││├─┼────┼──┼──┼────┴─────┴────┼──┼───┤││6│刑法第21│有期│78年│││有期徒││││7條第1│徒刑│8月│均同上│視為│刑1月││││項偽造署│3月│23日││減刑│又15日││││押罪│(經│││││││││80年│││││││││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