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確認債務人五福電器行之負責人姓名並提出
三、更正債務人之名稱。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