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9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得請求全部借款時(96年10月10日)之基準放款利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