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
丙○○己○○○○○○戊○○丁○○庚○○甲○○○壬○○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己○○○○○○(下稱 陳依玲 )、甲○○○、壬○○、戊○○、丁○○、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1年1月17日邀同訴外人 陳金進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丙○○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陳金進已於95年
3月9日死亡,被告辛○○○、陳依玲、甲○○○、壬○○、戊○○、丁○○、庚○○為其配偶、子女,依法應就其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催收款項備查卡、利率變動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96年11月12日雄院 鳴繼新 字第1148號函等件為證。而被告辛○○○、陳依玲、甲○○○、壬○○、戊○○、丁○○、庚○○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丙○○就擔任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均未予爭執,惟辯稱:其現無力清償等語,然此僅係其有無償債資力之問題,與其應負清償責任無涉,是其所述此情,要無可採。據上,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規定甚詳。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經原告視同借款全部到期,尚欠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訴外人陳金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今其已殁,被告辛○○○、陳依玲、甲○○○、壬○○、戊○○、丁○○、庚○○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就此財產上之義務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507,596元│96.11.22│年息9.368%│96.12.2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陳金進│1,000,000│81.01.17~│按原告基本放款│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1.21│││││元│96.01.17│利率加年息1.62│以內,按左列利率│││││││分180期平│5%機動計算(本│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為7.743%,加計│過6個月部分,按││││││││1.625%後,為9.│左列利率20%計算││││││││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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