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庚○○
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