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五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己○○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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