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賭博等罪,先後經本院竹北簡易庭及刑事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