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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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賭博等罪,先後經本院竹北簡易庭及刑事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