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黎偉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洪梅芬 律師被告 黃炳坤
陳文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被告 黃鼎超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追加先位、備位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其中價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344元外,尚應補繳73,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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