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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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七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住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2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住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2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住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章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章僅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