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林宜濱 被告 蔡念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168-6、171、17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11平方公尺×24,000元=264,000元)、81萬6,000元(34平方公尺×24,000元=816,000元)、57萬6,000元(24平方公尺×24,000元=576,000元),系爭247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路○段○○○巷○號房屋102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9萬7,500元,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函可參。合併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萬3,500元(264,000元+816,000元+576,000+197,500=1,853,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