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 林洸翬 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純好 被告 林献宗
林瑞祥 吳林玉 是林隆憲林 張阿芍 陳林西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然 被告 王林秀蘭
林政雄 被告 林花枝
林美雲 林小美 林芳羽 陳林金花 林威辰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琴 被告 林麗花
林艶美林麗雪李金鳳 李明財 李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