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74號聲明人 陳怡誠
陳怡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王碧蓮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按照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同法第76條及78條之規定尚非無效,如法定代理人明示不同意未成年子女拋棄之聲明,則未成年子女之拋棄繼承難謂具備合法要件。
二、本件聲明人甲○○、乙○○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聲明人甲○○、乙○○拋棄繼承,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職此,聲明人甲○○、乙○○拋棄繼承之聲明尚未具備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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