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吳美華 相對人 葉家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785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