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66號異議人 林紋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江富士 間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6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10日駁回異議之裁定,再次具狀表示「異議」,核其性質,應依提起抗告程序辦理。是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抗告)人繳納,茲限異議(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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