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登國陳坤宏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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