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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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聲請人 蔣青蓉 即 蔣穎穎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事件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權利,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固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說明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說明聲請人有何聲請保全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
2、請列表說明所有個人信貸之借款日期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