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鄞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壢妃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963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壢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