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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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方國忠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陳報原告所共有之土地因通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而所增之價額或利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