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林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雄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號建物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