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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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林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雄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號建物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