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陳維煥 原告 陳達峰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原告 陳卉羚 原告 陳國文 被告 張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陳達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達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3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達峰,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惟對於判決之本旨顯無影響,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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