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4至7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各有期徒刑3年6月,│││,共2罪││共15罪│├──────┼─────────┼─────────┼─────────┤│犯罪日期│①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①105年1月12日(3│││②105年1月15日││次)│││││②105年1月13日│││││③105年1月14日(2│││││次)│││││④105年1月15日│││││⑤105年1月16日(2│││││次)│││││⑥105年1月17日(2│││││次)│││││⑦105年1月20日(2│││││次)│││││⑧105年1月27日│││││⑨105年1月1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585號等│字第3585號等│字第358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決├────┼─────────┼─────────┼─────────┤││判決確定│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7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370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編號│4│5│6│├──────┼─────────┼─────────┼─────────┤│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4日│105年11月29日、105│105年12月26日、105││││年11月30日│年12月27日、106年1│││││月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424號等│字第3424號等│字第3424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72│107年度簡字第2472│107年度簡字第2472││實││、2473號│、2473號│、2473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72│107年度簡字第2472│107年度簡字第2472││決││、2473號│、2473號│、2473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7號││├─────────────────────────────┤││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月,共3│有期徒刑1年││││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月18日(2│106年1月19日││││次)│││││②106年1月1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64號│字第7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02│108年度訴字第300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02│108年度訴字第3002│││決││號│號│││├────┼─────────┼─────────┼─────────┤││判決確定│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19號(編號7│字第512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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