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沈游彬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