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4號原告 高陳瑞姿
高興 高玄 高輝 高佩 憶 高惠玲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嘉偉 被告 高禎遠
高 儷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高德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高禎遠、 高儷珍 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德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查被繼承人高德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載明分割之方式,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高德之遺產。並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高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高禎遠及高儷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德於106年6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高德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有被繼承人高德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
9年11月19日合金臺中字第1090004408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9年11月18日合金中權字第1090003864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109年11月20日合金永安字第1090003643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9年12月8日合金美村字第109000370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09年11月19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09000366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9年11月18日合金南屯字第1090003763號函、台中商業銀行109年12月1日中業執字第1090037225號函暨所附台幣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8日儲字第1090280085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清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09年11月13日北富銀台中字第1090000112號函暨台幣存款帳戶餘額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1日營清字第1090032151號函暨所附資料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109年11月16日臺中字第1090004923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2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87195號函暨所附往來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日兆銀總集字第1090066746號函暨所附客戶存款帳號餘額表、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12月18日營存字第10950135611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12/02一台中字第00306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明細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銀字第1092Z00000000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12月1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15808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109年12月10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查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元銀字第1090016145號函暨所附各類存款餘額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6914號函可佐,堪信真實。又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高德之遺產無法協定分割,有本院109年9月21日109年度家補字第1606號報到單可佐,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高德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如何分割為適當?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就被繼承人高德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高德所遺上開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如僅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對於兩造並無不利益情形,亦無因各繼承人所受分配位置之價值不同,而有由兩造相互找補問題;又就被繼承人高德所遺存如附表一編號3至38所示存款及孳息,性質可分,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符合公平。從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繼承人高德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為分割,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一::被繼承人高德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種類│財產項目│本院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面積:│由兩造按附表二││││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分之1)│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中市○○區○○○段○○○○號(面積:│。││││355.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分之1)││├──┼───┼──────────────────┼───────┤│3│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局│由兩造按附表二││││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款新臺│所示應繼分比例││││幣1,085元及孳息│分配取得。│├──┤├──────────────────┤││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25082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1,357元及孳息││├──┤├──────────────────┤││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868元及孳息││├──┤├──────────────────┤││6││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15元及孳息││├──┤├──────────────────┤││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30712號帳戶存款新臺幣3,977元及孳息││├──┤├──────────────────┤││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57171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289元及孳息││├──┤├──────────────────┤││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4742號帳戶存款新臺幣990元及孳息││├──┤├──────────────────┤││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196676│││││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075元及孳│││││息││├──┤├──────────────────┤││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號00000000│││││04494號帳戶存款新臺幣656元及孳息││├──┤├──────────────────┤││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000000│││││02925號帳戶存款新臺幣3,099元及孳息││├──┤├──────────────────┤││13││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491元及孳息││├──┤├──────────────────┤││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273元及孳息││├──┤├──────────────────┤││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3元及孳息││├──┤├──────────────────┤││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2元及孳息││├──┤├──────────────────┤││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783元及孳息││├──┤├──────────────────┤││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2元及孳息││├──┤├──────────────────┤││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新臺幣6元及孳息││├──┤├──────────────────┤││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947元及孳息││├──┤├──────────────────┤││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96元及孳息││├──┤├──────────────────┤││2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4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362元及孳息││├──┤├──────────────────┤││2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45│││││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元38.85元及孳息││├──┤├──────────────────┤││2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204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537元及孳息││├──┤├──────────────────┤││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787元及孳息││├──┤├──────────────────┤││2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紐西蘭幣42.71元及孳息││├──┤├──────────────────┤││2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347│││││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593元及孳│││││息││├──┤├──────────────────┤││2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3264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2,514元及孳息││├──┤├──────────────────┤││2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98│││││0.2元及孳息││├──┤├──────────────────┤││3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南台中分行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23│││││6.18元及孳息││├──┤├──────────────────┤││3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6,059元及孳息││├──┤├──────────────────┤││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新臺幣669元│││││及孳息││├──┤├──────────────────┤││33││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33,098元及孳息││├──┤├──────────────────┤││3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657918號帳戶存款新臺幣1,110元及孳息││├──┤├──────────────────┤││3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657918號帳戶存款新臺幣219元及孳息││├──┤├──────────────────┤││3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94元及孳│││││息││├──┤├──────────────────┤││3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存款美元│││││0.02元及孳息││├──┤├──────────────────┤││3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外匯活期2元及孳息││└──┴───┴──────────────────┴───────┘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原告高陳瑞姿│1/8│├───────┼─────┤│原告高興│1/8│├───────┼─────┤│原告高輝│1/8│├───────┼─────┤│原告高玄│1/8│├───────┼─────┤│原告高嘉偉│1/16│├───────┼─────┤│原告 高佩憶 │1/16│├───────┼─────┤│被告高禎遠│1/8│├───────┼─────┤│原告高惠玲│1/8│├───────┼─────┤│被告高儷珍│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