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羿誠
徐膝祈(SUHSEULKI,韓國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施宥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蘇家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郭又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涂光慧」。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郭又禎」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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