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勳
恒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