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