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麥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57%│││0000000元│9月03日起│0月03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884%││││0月04日起│7月03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7月04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57%│││0000000元│8月03日起│9月03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84%││││9月04日起│6月03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6月04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57%│││0000000元│7月03日起│8月03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44%││││8月04日起│5月03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5月0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一)緣債務人伍廸萍於民國10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23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06月0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伍廸萍於民國10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06月0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伍廸萍於民國10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36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06月0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
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7月03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552,66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