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曼琳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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