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鼎 騰即 黃振 仁債務人黃 瑞昌 債務人 陳秀雲
一、㈠債務人陳秀雲、 黃瑞昌 、 黃鼎騰 即 黃振仁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黃瑞昌、黃鼎騰即黃振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鼎騰即黃振仁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瑞昌、陳秀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3,1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鼎騰即黃振仁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瑞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6,49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鼎騰即黃振仁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4,359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黃鼎騰即黃振仁、黃瑞昌、陳秀雲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671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黃鼎騰即黃振仁、黃瑞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1,68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雲、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12,671│瑞昌、黃鼎│10月19日起│││││元│騰即黃振仁││││├──┼───┼─────┼──────┼──────┼───────┤│002│新臺幣│黃瑞昌、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181,68│鼎騰即黃振│10月19日起│││││8元│仁││││└──┴───┴─────┴──────┴──────┴───────┘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雲、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71│瑞昌、黃鼎│1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騰即黃振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瑞昌、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68│鼎騰即黃振│1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