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俞小樵 上列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繳納之一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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