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宋艷萍 即尚運土木包工業被上訴人國立陸軍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林孟宜~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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