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八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壢簡字第七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六三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八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犯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和判字第四四八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聲請書漏載確定時日),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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