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四О五號善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