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四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審理中,未經合法傳喚聲請人,即不待聲請人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訴訟程序有瑕疵,爰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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