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