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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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己○○
戊○○癸○○庚○○辛○○丁○○乙○○壬○○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郭炎土 被上訴人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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