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月1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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