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維成 、相對人 廖邱虹 、相對人 廖維和 等間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維成於民國92年8月13日向聲
請人申請現金卡,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57,495元未清償,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
定為證,經調閱相對人廖維成資料後,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
人 廖世雄 留有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未知之遺產,相對人廖維成未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唯恐繼
承被繼承人廖世雄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廖邱
虹合意,由相對人廖邱虹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
廖維成則全然放棄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其等之行為,不
啻等同將相對人廖維成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
對人廖邱虹,自係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廖維成於遺產分割協議中無償
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予相對人廖邱虹之意思表示,及相
對人廖邱虹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0年8月10日因分割繼承為
原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
為相對人廖維成、相對人廖邱虹、相對人廖維和等三人公同
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