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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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本榮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廖本榮、 廖麗芬 、
廖麗英 、 廖麗琴 、 廖美卿 、 廖美玲 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8日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予全體相對人公同共有云
云。惟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
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16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
,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6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
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