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羽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羽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羽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
,應為其後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未
能履行所附條件,以致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聲請本件
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實不足取,惟衡及施用毒品
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
尚屬平和,暨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