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水深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
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
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
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
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
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
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
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
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否則其訴在法
律上為顯無理由。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 楊樹榮鐘楊爽 ,已於起訴前死亡,此
有戶籍資料可稽,原告之訴難謂合法,且當事人不適格。
㈠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被告之被繼承人記
載為「○○○」,為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2項規定,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於108年5月以後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
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於108年5月以後所核發,楊樹榮(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
提出戶政機關於108年5月以後所核發,鐘楊爽(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一併表明被繼承人
姓名,及自行斟酌有無民法第759條之情形,而為正當之聲明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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