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 在基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 張在基 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使用,於民國94年7月11日後即未依約繳款,至今尚積欠聲
請人新臺幣146,085元及其利息尚未清償,有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簡易庭94年度促字第14009號支付命令及該支付命令確
定證明書為證,聲請人履催無果,經調閱相對人張在基相關
資料後,發現其名下原有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366/369)及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下均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6月27日
經判決移轉回復所有權登記後,其唯恐自身債務問題將致其
財產遭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竟於判決回復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後一個月即107年7月27日,隨即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張**等三人所有,足見
相對人張在基以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方式作為規避
聲請人債權追索之意圖甚明;另查相對人張**等三人均為相
對人張在基之女兒,而相對人張在基於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登記予其女即相對人張**等三人後,仍居於系爭不動產所
在地,而其三個女兒即相對人張**等三人仍分別居住於臺中
市、新竹市及臺北市,顯不符一般買賣常理。故相對人間買
賣關係是否真實並非無疑,且就其親等及買賣時點,應受更
嚴格之檢驗。故相對人等應就買賣價金來源、流向及給付方
式等提出證明,事涉聲請人得否聲請撤銷渠等間買賣之債權
及物權行為,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
第242條及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請求相對人張**等三
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7年7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相對人張在基所有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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