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博耀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 柯懿珊 應將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
19日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柯博耀所有云云。惟經本院於
108年4月23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
人應於108年5月10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
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
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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